【立院三讀】長官下令沒署名 公務員可拒執行
立法院今三讀通過《公務人員保障法》修正案,明確規定未來公務機關主管下達命令時,必須要有書面並署名,公務員認為該命令恐違法,須向長官報告,若長官認為未違法且已書面署名下令,公務員就要服從,未來的責任就由長官負責,但若長官拒絕書面署名,公務員可以拒絕命令。
修法也規定,公務人員辭職,要書面為之,除非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,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不得拒絕,且在收到辭職書次日起30日內准駁,逾期未決定視為同意辭職;公務員依法執行業務若涉訴訟,服務機關要輔助延聘律師為其辯護,並提供法律上協助。(何哲欣/台北報導)
http://m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politics/20170526/1127080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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